关于劳动仲裁裁决社保补缴时间问题

例:若一劳动仲裁裁决补缴社保的时间为2月11日-4月15日,那么社保局补缴都是按照月来计算和补缴的,没有补缴某月的十几天段的社保的说法,那么裁决是这样的,那补缴该怎么算呢?
非常感谢两位的回答,但再请教下,有没有那条法规能明确这样的时间问题呢 ?

劳动仲裁的裁决是根据劳动关系存续的起止时间,所以具体到日,而不是月份。
至于社会保险部门如果办理补缴,那就是保险部门的理解和执行问题了。恐怕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做出明确规定,但不要紧,这种仲裁裁决已经存在了好几年,社会保险部门通常会尽量保障职工利益的。
再说2月和4月的工作天数都已经满半个月,所以补缴时肯定是补2月、3月、4月,共3个月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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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02
社会保险是按月份来缴纳的,本案提到至4月15日,那么单位则应补缴3个月的社保。 即2、3、4月都应当缴纳。
第2个回答  2011-07-02
按月计算
不足一个月
按1个月计算 !
第3个回答  2011-07-02
具体做法可向当地12333热线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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