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若一劳动仲裁裁决补缴社保的时间为2月11日-4月15日,那么社保局补缴都是按照月来计算和补缴的,没有补缴某月的十几天段的社保的说法,那么裁决是这样的,那补缴该怎么算呢?非常感谢两位的回答,但再请教下,有没有那条法规能明确这样的时间问题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