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省轻机厂将一套房屋(下称讼争房)分配给姚氏夫妇居住使用。姚氏夫妇共有ABCD四个子女,A结婚时无房,故与其父母共同居住在讼争房内。1997年12月,省轻机厂进行住房改革,将自管公有住房出售。姚母于1997年12月21日向省轻机厂缴纳7544元购买所住房屋70%的产权,A向轻机厂缴纳4512.60元购买了剩下的30%的产权。1998年1月8日,姚母去世。年底,省轻机厂将讼争房产权证发放给A,该房权利人登记为A。2003年,因A另购房屋,故把房屋卖给了甲,并支付了货款。姚氏夫妇的其他子女BC得知此事后将A讼至法院,主张A无权处分该房的70%的产权,要求父母所留的70%产权应由他们四子女平分。此时D也拿着姚母的遗嘱要求按照遗嘱分配遗产,也诉讼至法院,要求其父母产权的一半。
1、 登记的证明效力?
2、 登记为A的房屋,其父母的处分该房屋的遗嘱是否有效?
3、共同原告C的权利主张理由(重要)
根据物权法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就当然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属于事实上的所有权,不以登记和交付为取得要件。诉争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A,只能推定A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并不是物权的最终认定,如果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可以申请登记机构更正登记,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重新确权?故A无权处分其母亲的70%.
其父母的遗嘱有效。共同原告C的权利主张理由是A侵犯了其继承权,但是...诉讼时效的问题,貌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