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子女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物 可到了执行庭放弃继承了 法院又不重新受理 我该怎么要会我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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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故其死亡后,其配偶、子女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不负偿还责任,可以要求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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