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特点:
(1)强调了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调整对象的不同正是区别不同法律部门的出发点:
(2)突出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性,即它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因各国民商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
(3)反映了国际私法最基本规范和制度的特殊性,肯定了冲突规范及与之相联系的各种知道构成了国际私法和主要内容;
基本原则
1、主权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发展历史
1841年德国学者谢夫纳在其著作《国际私法的发展》中首先使用这一概念。这一名称在中国、德国、日本、俄国以及其他东欧国家得到普遍采用。
参考资料: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