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劳动仲裁期限,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曰内结束。
详情请见<劳劾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吏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不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庭裁诀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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