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90年和丈夫离婚,女儿判给前夫抚养,后与姚先生再婚,姚先生离婚前有一儿一女,离婚后儿子判给姚先生抚养。
后家庭关系紧张,姚先生儿子成年后离家,和家庭联系很少。陈女士的女儿因与其父亲以及继母的关系紧张,自行离家到和陈女士和姚先生居住,大学毕业后离家工作,期间对家里有尽赡养的义务。
2009年姚先生诊断出肺癌,住院治疗半年,病逝。住院期间陈女士的女儿不间断的在经济上支持医药费和生活费,包括继父病逝后的丧葬费和购置墓地的费用。其子并未尽到赡养义务。
但在姚先生病逝后,其子要求继承姚先生的遗产。姚先生的遗产只有一套房子,价值12万左右,是在和陈女士结婚后购买的。房产证上是姚先生个人的名字。
请问:
1.姚先生的儿子是否有继承权?
2.如果有的话,按照法律能继承多少?
3.陈女士的女儿有尽赡养的义务,是否有继承权?
4.房子是姚先生名下的财产,其妻是否共有?有多少继承权?
5.姚先生的儿子向陈女士索要他能继承的部分相应的现金,如果陈女士没有能力给予,该如何处理?
关于第五点,房子是现在陈女士居住的房子。所以房子不能卖,又没有存款,陈女士是否能推迟给姚先生的子女关于遗产的现金要求?
可以根据法定继承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来分配遗产。遗产分配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根据法定继承、遗嘱或其他法律规定对其遗产的分配制度。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最高,其次遗嘱继承,再次法定继承。《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特殊情况”主要是指:(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