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遗嘱,该案该如何分配遗产?

陈女士90年和丈夫离婚,女儿判给前夫抚养,后与姚先生再婚,姚先生离婚前有一儿一女,离婚后儿子判给姚先生抚养。

后家庭关系紧张,姚先生儿子成年后离家,和家庭联系很少。陈女士的女儿因与其父亲以及继母的关系紧张,自行离家到和陈女士和姚先生居住,大学毕业后离家工作,期间对家里有尽赡养的义务。

2009年姚先生诊断出肺癌,住院治疗半年,病逝。住院期间陈女士的女儿不间断的在经济上支持医药费和生活费,包括继父病逝后的丧葬费和购置墓地的费用。其子并未尽到赡养义务。

但在姚先生病逝后,其子要求继承姚先生的遗产。姚先生的遗产只有一套房子,价值12万左右,是在和陈女士结婚后购买的。房产证上是姚先生个人的名字。

请问:
1.姚先生的儿子是否有继承权?
2.如果有的话,按照法律能继承多少?
3.陈女士的女儿有尽赡养的义务,是否有继承权?
4.房子是姚先生名下的财产,其妻是否共有?有多少继承权?
5.姚先生的儿子向陈女士索要他能继承的部分相应的现金,如果陈女士没有能力给予,该如何处理?
关于第五点,房子是现在陈女士居住的房子。所以房子不能卖,又没有存款,陈女士是否能推迟给姚先生的子女关于遗产的现金要求?

可以根据法定继承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来分配遗产。遗产分配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根据法定继承、遗嘱或其他法律规定对其遗产的分配制度。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最高,其次遗嘱继承,再次法定继承。《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特殊情况”主要是指:(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21
1:儿子有继承权
没有遗嘱的话,只能依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而且儿子并不符合法定继承权丧失的条件,所以儿子是有继承权的。(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姚先生的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所以房子的一半是属于妻子的,只有剩下的一般才是要继承的遗产。剩下的一半由妻子和3个孩子平分,所以儿子能够分到房子的八分之一。
3、陈女士的女儿有继承权
4、上面已经回答过了,自己算
5、可以卖掉房子啊,在没有开始遗嘱继承之前,几个继承人对房子是共同共有人,卖房子是需要大家的一致同意才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4-18
具体原因就不多说了,首先房子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先分出一半来作为陈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另一半财产才可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来分配,关于这一半房产,如诉诸法院的话,在姚先生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继承人有陈女士、姚先生的儿子、女儿,作为被继承人生前尽到主要抚养义务的陈女士女儿也可作为继承人分配遗产(但是需要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其在被继承人生前尽到了主要的抚养义务才行)。故本案中有四名继承人,在具体分配时,可考虑陈女士的女儿尽到了主要的抚养义务,而其它三名继承人的抚养义务相对较小,法院在审理后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在平均分配后,适当调高陈女士女儿的继承份额,而减少姚先生儿子、女儿的继承份额。 房子在折价后根据法院审理情况认定的比例分配。
第3个回答  2010-04-13
1.姚先生的儿子有继承权。
2.我国继承法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姚先生的儿子不尽抚养义务,可以不分遗产。
3.陈女士的女儿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4.房子是在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是夫妻共有财产。正常情况下,姚先生那一半财产该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陈女士、姚先生的两个子女平均继承。本案情况特殊,该由陈女士、姚先生的女儿及陈女士的女儿继承。
5.法院可以判决取消姚先生儿子的继承权。
6.问题补充:继承人可以共同协商付款的时间期限。
第4个回答  2010-04-12
1、姚先生的儿子有继承权。依据我国《继承法》,子女对父母的继承权是因血缘关系而产生的。
2、按照法律其儿子能继承2W遗产。12/2后,再除以3。
3、陈女士的女儿与姚先生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为拟制血亲关系,形成法律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作为其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4、房子是在和陈女士结婚后购买的,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姚先生儿子成年后离家,和家庭联系很少,姚先生住院病逝其子并未尽到赡养义务。对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的行为,在分割遗产时,应体现公平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陈女士没有能力给予,又不能卖房子,可以推迟给予或者不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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