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以江苏为例:
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的;
(二)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三)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四)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五)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六)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三)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扩展资料
另外公民死亡需要去派出所销户。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第四十九条 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第五十一条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第五十二条 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第五十三条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第五十四条 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第五十五条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治安、交管、刑侦、消防等有关部门对非正常死亡公民出具死亡证明的,应当抄送非正常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非正常死亡公民户口在外县(市)的,应当抄送非正常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
本省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接到本地公民死亡证明后,应当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注销户口。
说具体点
追答去当地派出所换个户口本,换个户主
追问需要现在的户主到场吗?
追答必须的
我是单身
追答太监证
追问把你的太监证发一下看看
追答我要是太监你咋出来的,傻i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