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更适合哪种模式?

如题所述

各国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大致上有以下3种体制:①由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瑞士联邦议会有权采取“旨在执行联邦宪法,保障各州宪法以及执行联邦义务的措施”。②由普通的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这本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后来有许多国家仿效这种制度,并在宪法中作了明文规定。③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设立宪法法院、宪法法庭或宪法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专门处理违宪案件,保证法律性文件同宪法的一致。奥地利、西班牙等国建立了宪法法庭,意大利、德国等国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建立了宪法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同时也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但是它不是一个常设机关,所以不适合由最高权力机关的模式行使违宪审查,另外我国不是英美法系,也不适合由司法机关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模式,我国的法律体系属于德国日本模式的大陆法系,所以可以考虑建立这种专门的宪法法院的模式进行违宪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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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6-17
我们国家不适合违宪审查。。
第一,我国修改宪法过于频繁。。一共四次
第二,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完善,可以说远远抛离其他国家。。关键在于执行。
第三,虽然不愿意承认,但是有超越法律存在的东东,一是民意,二是政策
第四,我国的法治建设相当落后,主要是法律意识并没有深入人心。。最简单的例子,外国人都懂中国的关系是啥意思。。。
第五,上述都没有问题了,那谁来负责查违宪?这是全世界的通病。。几乎没有哪个国家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来查,都是通过自省或者检举的方式来搞。。这就有了很大的主观人为因素了。
第六,宪法只能作为立法法,如果作为实体法问题会相当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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