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公司工作4年,该公司以经营不佳为由违法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并不给任何补偿。
A公司提交的答辩材料里面,有一张伪造的书证,里面说因我旷工3个月并且无法与我取得联系,公司已将我除名。这份证据完全造假,只是一张打印纸加盖了A公司的公章。请问这个证据到法庭上有法律效力吗?我要从哪些点出发质疑他造假?
你好,谢谢你的回复。
该公司造说我3月份开始就不来上班,6月30号公司将我除名。他给我的工资,医保和社保交到了8月份。关于质证,以下几点您看是否有说服力?
1)公司伪造6月30号将我除名,但是工资发到了8月份,已经除名怎么还发工资?(他会不会说是他给我补偿,多发了两个月,这个要怎么应答?)
2)公司伪造的通知书里面,说无法联系我。但实际我一直与该公司负责人有联络,包括电话(有录音),QQ。
您好!
首先您有工资发放记录,就可以认定您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持续到8月份,所以完全可以采用此项证据排除对方伪造的证据。
公司单方的解除通知函不能作为证据采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