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合同期内被辞退可以得到哪些经济补偿?

本人2009年10月进入公司,而后公司给我签的合同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的(每2年签一次),2014年4月公司让劳务派公司人员口头告知我不要上班了并说公司人事要他们把超过45岁的劳务派遣人统一处理掉(但我现在没到国家法规退休年龄55周岁),劳务派遣公司答应试著另外介绍工作但不能保证成功, 从2009年进入公司到现在这期间一直未给我交过社保(因为劳务派遣进公司的所有人员统一都没给交社保),请问如果我就这样被辞退了,可以怎么维护我的个人权益?谢谢!

我来回答:
1,你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它的义务是为你找到接收单位,你的义务是履行好工作职责;
2,你和工作的公司,仅仅是劳务关系,仅仅有支付你工资的责任;
3,社保的缴纳不分是否为劳务,统一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
4,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中,对工作的岗位有要求,那么该派遣公司有责任为你找到相应的工作岗位,也可以因外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你相应的补偿;
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未缴纳社保的行为。追问

我在公司上班的岗位是一般的作业员,被辞退我可以提出哪些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具体内容包含哪些?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4-18
未另介绍工作期间,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追问

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答应另找工作,但在合同期内未安排上班也可以领取劳动局规定的地方最低工资吗?

追答

对,你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他有义务给你发工资具体看你们之间合同约定,如没有就按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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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19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无法定条件,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0、41、42、46、48、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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