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9年10月进入公司,而后公司给我签的合同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的(每2年签一次),2014年4月公司让劳务派公司人员口头告知我不要上班了并说公司人事要他们把超过45岁的劳务派遣人统一处理掉(但我现在没到国家法规退休年龄55周岁),劳务派遣公司答应试著另外介绍工作但不能保证成功, 从2009年进入公司到现在这期间一直未给我交过社保(因为劳务派遣进公司的所有人员统一都没给交社保),请问如果我就这样被辞退了,可以怎么维护我的个人权益?谢谢!
我在公司上班的岗位是一般的作业员,被辞退我可以提出哪些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具体内容包含哪些?
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答应另找工作,但在合同期内未安排上班也可以领取劳动局规定的地方最低工资吗?
追答对,你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他有义务给你发工资具体看你们之间合同约定,如没有就按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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