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与道德案例分析
小林的父母是农村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小林上到初中二年级的时候,父母认为女孩子读书无用,还不如像同村的女孩们去广东打工。于是,开学之前小林父母委托同村的人带她去了广东一家工厂上班。开学后学校老师与乡镇干部来到小林家,劝其父母让小林重新回学校学习,却遭到其父母的谩骂。她父母说:“女儿是我们的,要不要上学是我们家自己的事,与外人无关,不需要你们来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应当使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上述材料中小林读初中二年级,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辍学。小林父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侵犯了小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所以,小林父母的话是不对的,乡镇干部有权监督小林的父母改正错误。
三、针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辍学问题,我认为政府要加强宣传,让农村儿童、青少年的父母认识到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必要性和价值,同时,提高农村儿童、少年对接受义务教育的认识水平,使他们认识到接受义务教育不仅仅是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一项义务。此外,
政府和当地村委会还应该帮助那些有困难的家庭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帮助这些家庭履行送子女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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