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买的二手房,合同约定09年11月30日交房,办的银行贷款20万元,因银行收紧放贷,所贷款于10年元月4日才下款到卖家帐户。卖家现在说我付款违约,想向我要违约金。请教专家,我违约了吗?若是算违约,请问专家,我是该按房价总额的百分比支付违约金,还是应该按贷款额支付违约金呢?注:前期已按合同支付了现金,只有贷款晚了一个多月,我也是在卖方收到贷款后才拿到房的有通过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