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公司主动解聘员工,经济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我2014年5月4日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3个月,劳动合同是一签3年的。
今天HR说公司要解聘我,最迟本月28日(11月28日)前离职。谈到经济补偿问题,HR说如果我选择让公司主动解聘我,那么对我的经济补偿最多是我1个月的基本工资(说明一下我的工资待遇 3个月试用期:基本工资1800.绩效工资1620;转正后基本工资2000,绩效工资1800),而且是试用期+转正后基本工资的平均值,我自己算了一下,应该是1950元左右,所以HR建议我自己申请辞职,这样我的档案上也好看一点。
我印象中如果公司主动解聘,是应该补偿3个月工资的,但是HR说我这情况不适用,所谓的补偿3个月工资是指公司单方面无理由直接解聘,我这情况公司不是无理由的,而且也提前通知到我了,所以不是补偿3个月工资。
公司解聘我的理由是我年底的绩效考核不合格,但是实际情况是我还未参加过公司任何的绩效考核,而这次解聘我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内部重新分组分部门,我未被任何组的负责人列入名单,说白了就是没人要我,所以就要解聘我。
现在我想知道2件事:1是像我这样的情况,如果选择让公司主动解聘我,那么按照劳动法,公司应该如何经济补偿? 如果要上升到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仲裁什么的),我需要注意什么? 2是我司HR所说是否属实?经济补偿是否是除去绩效工资的?
因为事发突然,很急,希望专业人士不吝赐教,或者有经验者帮助我,万分感谢!

一、劳动者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补偿。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赔偿部分损失。

二、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合同,但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其中,按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拓展资料

1、《劳动法》作为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二宪法。

2、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

3、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27

根据国家《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拓展资料:

在劳动者无过错的前提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流程一般2N+1的倍偿标准。N则是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按照经济补偿金的2倍支付赔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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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3-14

  1、如是经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所服务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要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3、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可以先给劳动者调整岗位或进行培训,调整岗位或培训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6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你的描述,目前你已过试用期。所以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剩下五款也不适用于你。所以用人单位不能无补偿的单方解雇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你的描述,你单位HR是想用第二款的规定解雇你,但你也说了,并没有所谓的绩效考核。所以不能用你不能胜任工作解雇你。其他两款规定也不适合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你单位在当前的情况下解雇你是违法的。所以必须支付你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你的总工资是3000多,所以赔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要按照这么多个月你的应得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不能剔除绩效部分,也就是奖金。举个例子,你上个月是2000基本工资,绩效1000。这个月是2000基本工资,绩效1200。那么你的赔偿金工资基数就是3100块。记住,不能剔除绩效!


建议你选择让单位主动解雇你。

你可以拿到的钱有1个月代通知金(因为根据你的描述通知时间不满1个月)+2个月赔偿金(因为你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不满1年),总共3个月

你需要注意的是,HR可能会和你签订一个书面协议,其中的意思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是你主动提出的。这种协议不要签。必须要改变措辞,要写成是单位主动解雇你。这才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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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8-03-21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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