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时效从什么时间开始算?

我2012年9月来公司工作,公司没和我签劳动合同。2014年4月把我解职,我2014年5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赔偿,可是被申请方律师说过了讼诉时效,他说诉讼时效应该从开始工作之日计算。请问,诉讼时效应该从来公司工作之日还是从申请仲裁之日算起呢?谢谢。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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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6-05
申请方律师玩弄了法律语言。提起劳动仲裁不是诉讼,不存在讼诉时效,只存在提起仲裁的时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对照你的情况,你2012年9月来公司工作,到2014年4月把你解职,公司都没和我签劳动合同,应视作已签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解雇你的决定不符合第《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规定,应视作无理解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你提起劳动仲裁,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按第八十七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至于提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从公司解雇你,你得知劳动权益受损时算起,《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你提起仲裁远没有超出时效。你应该依靠法律,争取回你应得的权益。
第2个回答  2014-06-05
唬你的。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追问

依据是什么?赔偿我双倍工资应该多少个月?依据是什么?非常感谢

追答

QQ上说可以不?这个不太方便

1502518048

第3个回答  2014-06-05
你没开庭怎么见到被申请方律师的?你问的应该是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时效,各地判决不同,找当地律师问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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