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4-06-05
申请方律师玩弄了法律语言。提起劳动仲裁不是诉讼,不存在讼诉时效,只存在提起仲裁的时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对照你的情况,你2012年9月来公司工作,到2014年4月把你解职,公司都没和我签劳动合同,应视作已签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解雇你的决定不符合第《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规定,应视作无理解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你提起劳动仲裁,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按第八十七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至于提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从公司解雇你,你得知劳动权益受损时算起,《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你提起仲裁远没有超出时效。你应该依靠法律,争取回你应得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