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0年到现在这单位的,之前一直没签订过劳动合同。2007年底和单位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

我是2000年到现在这单位的,之前一直没签订过劳动合同。2007年底和单位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底到现在都没有续签,其中我于2011年5月和2012年7月两次向单位书面提交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申请(保存有领导的签收单),也都没有和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去年底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应该得到什么补偿或赔偿?非常感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符合规定条件,用人单位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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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3-12
第2个回答  2016-03-12
好像是补偿几个月的工资吧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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