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如何补偿?

我是外地来京农民工,2005年-2008年12月31日一直在同一单位工作,2008年单位给签了一年的合同(2008年12月31日到期),上了工伤和医疗保险;2005年-2007年这三年单位没给签合同,也没上任何保险。我有以下几个问题盼望热心肠的明白人给指明方向:
1、05年-07年单位未给签合同,是否违法?违反什么法?
2、05年-07年未上保险,是否应补上或给与经济补偿,有没有具体的规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3、08年只给上了二险(工伤和医疗),是否不够,还应补上什么险或怎样补偿?
4、尽管05-07年没签合同,但是否已形成了4年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在08年12月31日解除合同的时候一应给与4年劳动关系的补偿?怎样计算?法律依据是什么?
5、有人讲,按照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05年-07年虽未上保险,但已过了时效期限,这种说法对吗?
请教,亟盼答复!谢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被迫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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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7
一、你可以追缴未购买的保险,让单位进行补缴;
二、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这时候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你以下费用:
一、未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
二、支付你从入职日到离职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三、为你办理失业相关手续,可按月领取失业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1-06
找律师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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