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外地来京农民工,2005年-2008年12月31日一直在同一单位工作,2008年单位给签了一年的合同(2008年12月31日到期),上了工伤和医疗保险;2005年-2007年这三年单位没给签合同,也没上任何保险。我有以下几个问题盼望热心肠的明白人给指明方向:
1、05年-07年单位未给签合同,是否违法?违反什么法?
2、05年-07年未上保险,是否应补上或给与经济补偿,有没有具体的规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3、08年只给上了二险(工伤和医疗),是否不够,还应补上什么险或怎样补偿?
4、尽管05-07年没签合同,但是否已形成了4年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在08年12月31日解除合同的时候一应给与4年劳动关系的补偿?怎样计算?法律依据是什么?
5、有人讲,按照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05年-07年虽未上保险,但已过了时效期限,这种说法对吗?
请教,亟盼答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