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一家公司上班,规定8小时一个工,而实际工作9小时算一个工,加班另外计算,我们也没有休息日节假日,总是以一种方式计算,休息日节假日沒有按国家劳动法规定给予我们相应的报酬,我们每年工作日都在400多个工以上,公司做法是否正确?我们有没有权利要回我们应有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