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法》规定,农民权益受到侵犯后,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保护:(1)权益受侵害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2)权益受侵害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3)权益受侵害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4)权益受侵害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服务。此外,还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