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可以表述为"领导与被领导"吗,如果可以,领导的内容是什么

有法律依据吗

宪法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领导de释义:率领并引导。看来,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不可以表述为"领导与被领导"。而是监督与被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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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9-14
我认为,人大和政府间可以用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因为,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实质上是人大的执行机关,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是可以用领导和被领导替代的。而人大对于两院,最好还是用监督和被监督关系表述,这样表述是为了突出司法独立的需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9-15
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我国的政体为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立法部门和最高权力机构,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检察院,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法律法规开展执法和司法工作。
第3个回答  2009-09-14
只可以说:关门一家亲.不能说领导与被领导,他们是互相合作,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互相利用,互相讲“政治”的!
第4个回答  2009-09-15
说“领导”不够确切
政府、法院、检察院都是由人大选出,受其监督,对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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