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买的房子,房产证上只有一人的名字,共有情况不可以填写“单独所有”。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法律规定婚后购房且你们共同承担的贷款,属于共同财产,不管房产证上是一个人名还是两个人名都没有关系,日期以结婚证上的日期与房产证上的日期对比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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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共同财产
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名字,共有情况应该填写单独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
如果丈夫私下买卖房屋,如果对方是善意的,也就是说,对房产实际产权情况不清楚,而是根据登记情况进行买卖,则合同有效,妻子只能主张分区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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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妻子可主张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期间,丈夫不能处分房产。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七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第七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七十八条
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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