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提出离婚起诉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女方无过错这种情况女方能得到什么补偿?

结婚两年后,男方要求离婚并起诉,在此期间长达半年多的时间男方不照顾女方的生活等问题,女方一直住在娘家。女方娘家人曾借钱给男方,女方结婚认亲礼钱也给男方做生意周转资金。现男方以感情不和为由向当地法院提出离婚,女方无过错。关于在婚期间男方做生意赚的钱怎么分?这种情况女方能得到什么补偿?

1、双方单纯以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难以在首次起诉的时候,就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的渊源是社会道德,我国古代就有“宁拆10座庙,不破一门婚”的谚语,因此,法院应当会给予坚持离婚一方,充分的时间考虑作出离婚的人生重大决定。
坚持离婚一方如果在收到不准离婚判决半年后,再次提起离婚,法院会认为双方感情却已破裂而准予离婚。而单纯以感情不和提起离婚,不是任何一方多分或取得全部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在双方都没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
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下,要求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共同财产的分割以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作出处理。
2、如果男女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女方因为抚养子女、照顾老人或协助男方工作付出较多的,女方要求对方给予补偿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否则如果男方既没有重婚等过错情形,又并非上述描述的情形
女方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支持
3、如果坚持离婚一方,能够证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相关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中的规定,
或者能够证明对方存在婚姻法32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
可以实现首次起诉就离婚的目的。
4、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对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等过错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对于共同财产,可以取得绝大多数
甚至全部,有过错一方应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2条、39条、40条、46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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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17
生意上赚的钱肯定是两人平分了,我认为像这种情况女方可以得到更多的补偿

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http://www.lawtime.cn/ask/question_68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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