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前做到心中有数。
即事先对纠纷的性质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有个基本的认识,对能否仲裁、胜算的把握等做到心中有数。
(二)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可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包括如下四种: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此外,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执行,也可以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起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情况,比如发生地震、洪水、战争等客观情况,当事人无法完成在仲裁时效内应当完成的行为。
所谓“正当理由”主要是指工会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劳动者患有重大疾病影响其行使权利,如发生交通事故、身受重伤、突然患病住院等。
(五)仲裁裁决的生效及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未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当事人必须先提出申请;
申请执行的根据必须为生效的仲裁裁决,未生效的裁决法院不予执行;
必须是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或没有履行诚意而故意拖延时间;
仲裁裁决书必须是正确的。
(六)生效裁决书、调解书不予执行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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