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2006年10月来的这家单位,由于2008年1月1日实行劳动合同新法,我单位才给我们上了3险(养老险、医疗险、工伤险),日期是从2008年6月开始的,之前的迟迟未补交。 请教:1、开户日期是2008年6月,那之前两年的保险可以用法律武器找回来吗? 2、企业法定保险给到了吗?只给了3险,那么其他部分是否能够用法律武器找回? 3、如果企业强硬手段就是不补,如何处理?本人需要搜集什么证据进行控告? 4、如换了单位后,能否再继续进行上三条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