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及保险法律问题咨询

我是在2006年10月来的这家单位,由于2008年1月1日实行劳动合同新法,我单位才给我们上了3险(养老险、医疗险、工伤险),日期是从2008年6月开始的,之前的迟迟未补交。
请教:1、开户日期是2008年6月,那之前两年的保险可以用法律武器找回来吗?
2、企业法定保险给到了吗?只给了3险,那么其他部分是否能够用法律武器找回?
3、如果企业强硬手段就是不补,如何处理?本人需要搜集什么证据进行控告?
4、如换了单位后,能否再继续进行上三条操作?

1、之前的两年如果你保留工资条,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对仲裁结果不满的可以诉至法院。
2、法律规定企业的基本保险就是三金,也可以5金。所以起码给足三金就可以了。
3、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工资条,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就可以了。
4、可以继续以上三条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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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1-24
1、完全可以,
2、还有失业保险,女士应有生育保险
3、能证明06年你就在该企业上班的证据如:工资单、工装、记账本、等
4、2年内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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