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青岛市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录用通知书等同于劳动合同吗?我是一个外地来青岛工作的,希望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在青岛公司工作了几个月,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只有面试后的一份录用通知书,介绍了我的试用期、职务、月薪、工作地点等,半年月后公司要求我补签劳动合同,条款的工资是1800元。我问人事部门领导怎么回事?合同上的工资低于我实际工资,领导告诉我是为了给我缴社保按1800的基数办理,我觉得不合理就没签,公司表示不签就走人,我就被迫辞了。现在申请公司的双倍工资,却被驳回,因为对方的录用通知书等同于劳动合同,请问是否合理?是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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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具备了双方协商的过程,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含有录用的意思表示。如果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所要求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全部条款,但核心条款已经具备,约定了具体的合同期间、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公司已经加盖公章、员工已经签字确认,应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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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看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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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了试用期、工资、上班时间都是正常通知书的内容及格式,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公司的公章,只有人事部门领导和我的签名
谢谢您任律师,我在网上看到很多地方都在类似的案例,结果都是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只有我一个不支持的,我不知道是不是有地方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