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问题

我外公有2个儿子,我称他们2个为大舅舅和小舅舅。
我外公还有一个未成家的弟弟,我称他为小外公。
小舅舅长大后,我外公就把小舅舅送给小外公当儿子,并且把小舅舅的户口落户到小外公的名下。
没过多久,小外公就过世了,大舅舅无力抚养我的外公和外婆2个人,就要求我小舅舅出一半的赡养费。我小舅舅以自己已经被过户给小外公为由,拒绝出赡养费。
请问,在法律上,我小舅舅还有赡养我外公和外婆的义务吗?

既然你小舅舅已经过寄(送养)给了你小外公,还办理了户口登记,可以认为办理了合法手续。
那么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由此可见,你小舅舅没有义务抚养你外公。
不过你妈妈有这个抚养你外公的义务,不是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句话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8
  一,赡养年老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这是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
  1,如果成年子不赡养年老父母的,当事人可以先协商、用亲情感化等;
  2,如果协商无效的,可以起诉法院解决。
  二,赡养的相关规定:
  1,《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4,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5,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6,《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8,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第2个回答  2008-11-08
户口已经落在了小外公的名下,说明抚养关系已经成立,这样就与你外公在法律上断绝了父子关系,双方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因袭,你小舅在法律上没有给付赡养费的义务,但在道义上应该给付。
第3个回答  2008-11-08
只有依法办理了收养手续才算在法律上与亲生父母没有了关系,如果没有法律手续的话,应该履行赡养义务。
第4个回答  2008-11-08
没有依据法律程序进行的收养关系是得不到法律认可的。虽然小舅舅送给小外公,但在法律上他仍然有赡养外公和外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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