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签订了正规的劳务合同,还在试用期 2年的劳务合同试用期6个月。刚做了四个多月。

直接通知我不用上班了,没有提前通知。当天通知当天就不要我上班了。这样合理吗。说什么公司愿意多发一个星期的工资,作为补偿。理由是老板不满意我的工作。求解

1.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也就是说, 2年的合约一般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在试用期内,公司也不能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否则是违法解除,应支付一个月工资。
4.您可以及时向当地劳动站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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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06
1、试用期约定违法,2年最多二个月;你已经做了4个月,按理算过了试用期了。
2、公司须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
3、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可能各地有做法有些出入,你的情况也有前提。具体还须进一步确认。
第2个回答  2012-12-06
试用期可以最多约定不超过6个月,如果你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是6个月,那么现在在试用期,公司随时可以辞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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