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有违约金的劳动合同有效么?

在一所私立学校教书,教了一年,签了三年的合同,合同上面有违约金一项,为一万五,而月工资只有两千左右,最近考上了教师编制,想辞职。想问一下有经验的,或者对法律有所了解的,如果辞职必须交违约金么?这样的合同违法么?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到考取的学校去应该还要在现在的私立学校开证明什么的,不想闹翻。感谢!

私立学校在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或者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违约金,其他情况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仅需要在离职前三十天内告诉私立学校即可。
法律分析
私立学校签合同的话是不能随时辞职的,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也可以在三十天后离职。当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提前离职的除外。员工可以随时辞职的情形有: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与私立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后,如果遇到可以使自己更好发展或者更高薪资待遇的工作时,劳动者很有可以会解除与私立学校的合同而去新单位任职,在法律规定上,如果私立学校没有对自己进行任职培训或相关约定,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告知私立学校宣布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9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能在进行专项培训后签订服务期的合同以及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才能约定违约金,因此,只要是前述两项之外的违约金都是无效的。不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是仲裁或诉讼你应该没有问题,但是考虑到你的情况,建议你和学校谈一下,尽量和平解决此事。
如果实在不行,你可能只有提出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如离职证明等)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7-01
没有专项培训没有约定服务期违约金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先协商,协商不成申请仲裁,
编制教师招考由人事局或教育局人事部门负责,所以同时也可以把情况反映给人事局或教育局人事部门,教育局人事部门有权利和责任管理和纠正辖区内的民办学校的不良行为的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10-25
在劳动合同当中体现违约金的,仅限如下两种情况下,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
1、单位为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时,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该约定的,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2、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的情况下,员工有违反的情况,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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