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我爷爷以前公司58年安置居住的。具体房子所有权是单位的还是房管局的,我不是很清楚。
我爷爷奶奶有子女五人,一男四女。我爸爸结婚的时候(七十年代)就在以前的老房子旁边加盖了一间独立的房子(公房租赁证上只不过是在以前的老房子的使用面积上加上了这处房子的面积)。也就是一处公房,独立两个进户门。房改的时候,因为房子的地段非常好,房管局一直想自己用这块地盖楼卖,但是没那么多钱,所以房屋所有权一直不卖给我们。于是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拖到现在。
现在我爷爷奶奶都已过世。现在那里的户口是有两个,我爷爷奶奶的户口本上留的是我最小的一个姑姑的名字(她结婚以后为了孩子上学方便,所以没把户口迁走),以及我爸妈的户口。
现在的情况是,我单独有房子。后来因为方便爸妈给我带孩子,就在我居住的附近又买了一套小居室让他们住。两套房子房主都是我。
这样一来,以前的老房子面临拆迁,我爸妈在法律上来说就成了无房户了。我想问一下,像他们这类问题,拆迁的时候按照什么情况处理。
他们人均最低居住面积没有达到市里的最低保障面积。能否把这处房子的租赁权分成两部分处理。
我姥姥家也是类似的情况,但是那边是私房,突击分开三个户口,有三个独立进户门,所以就分了三套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