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申报员工工伤,过了30天是否不能认定了?

我公司有名员工去年7月份发生一起工伤事故,因为是交通事故,当时没有及时报警,导致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发生后第五天单位经办人有拿着相关资料跑去工伤认定,但被告知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法受理,不接收。于是单位就报了意外险的理赔,
被准备给予工伤员工适当的补偿。但单位没有给该员工相当于工伤赔偿金额的补偿(大概只给一半多),所以员工不同意协商。
现在公司方面通过关系通径搞到了一张事故认定书,但时间过了半年了,是否单位已无法认定工伤了?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法吗?

我们公司都依法缴纳社保。这样的情况,员工有权利要求单位全额赔偿相当于工伤补偿金额的钱吗?公司方面应该如何减少损失?毕竟当时也是该员工本身没有及时报警导致没有认定书,公司也是后面才知道他出事故的。

求教!!!!

用人单位申报员工工伤,过了三十天也能去认定。

因为用人单位无法出示交通事故认定书导致劳动者工伤认定期限超出,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期限内,时间过了半年也可以去认定工伤。如果出现无法认定工伤的情况,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全额赔偿相当于工伤赔偿金额的钱。

用人单位应该告知工伤认定机构具体原因,如果是确实不是因为伤者自己原因是不算超出工伤认定期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3-19
职工可以在一年之内申请认定的。追问

请问职工申请认定的话,是否要单位出这个工伤的赔偿费用给职工?就不能向社保中心要赔偿了是吗?

追答

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不论是企业,还是职工,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大部分费用。如果没有参加,则全部由企业支付。
这个与谁申请没有关系的。

追问

哦。。。是这样啊。谢谢您!那职工个人去认定的话,是否要他本人去工伤办理登记呢? 我们企业这样的情况,是否现在只能由职工去申请认定了呢?

追答

恩,刚又细看了下你所说的情况,你们什么都不用管,一切以职工要求的为准。他的工伤如果劳动局认定,自然是会有相应的规定 ,你企业也要支付一部分费用,如果不认定,与你企业没有任何关系。你企业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能否认定工伤与你单位没有关系。你们也可以不管。

追问

好的!谢谢您!因为该职工家境比较困难,我身为经办人也希望能帮忙就帮一些。另外想再咨询一下,因为之前公司已经报了商业保险理赔大部分医药费了,现在要报工伤主要是想要申请到伤残补助金,大约会有1W多,不需要报医药费。这样能办到吗?

再次感激您!我们这社保电话很难打通,工作人员态度不好总说不清楚。。您真是帮了大忙了!

追答

工伤的话,工伤是先报销的。商业是后报销的,可能有重复,但商业保险可以用医疗票据的复印件,而工伤保险必须是原件。
因此,你们的顺序弄反了。
比如他一共化了10000元的话,按我的顺序,可能会报销出来12000元呢,但你们这么报法,只能报出来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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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3-19
1、因出于种种意外导致员工的工伤认定,未能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也是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说明并请求受理的。
2、即使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也可以由该员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自己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届时公司只需积极配合即可。
3、由于公司依法缴纳社保,工伤待遇应由工伤基金承担,何必要往身上揽呢?!追问

谢谢您的回复。请问职工自己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是需要职工本人自己去办理才行吧?

追答

原则上是职工本人办理。
其实公司完全可以与职工一起办理。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6
1、用人单位申报员工工伤,过了30天后,劳动者可以去申请工伤认定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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