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送日用品和学习书刊,也可以写信,但都要经过检查和同意。必要的生活日用品:主要是内衣裤,还有钱。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第三十八条 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扩展资料:
家属会见人犯的规定:
1、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
2、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
3、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
4、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