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形式:有一份分家清单,当时是说兄弟二人现在每人一间房子,等我爷爷、奶奶去世后兄弟二人各再一间房屋,即每人2件房屋,但是当时的清单我家丢了,现在我爷爷、奶奶过世,我叔叔私自把宅基地变更成他自己的名字,请问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取我父亲应得的继承产权吗?需要提供什么证据?财富值不够了还请见谅!
我叔叔变更宅基地时我父亲并不知道,也没签字!
我还有3个姑姑,她们也应该有继承权的吧?
分家清单是否属于遗嘱,可有爷爷或者奶奶的签字。如果是非法继承,可以起诉叔叔,并把一些相关的证明文件提供出来。
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规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农民出租、出卖住房,而是在农村村民出卖住宅以后,农民丧失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2、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该条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
3、因此我国的基本法没有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而且从法律的效力上看,《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是基本法,属于上位法。
4、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扩展资料:
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以下称《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从这些规定中似乎可以看出城镇居民购置农村住宅是违法的。
但是在一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基本法律中并没有严格的禁止农村房屋买卖。
上述的《通知》和《意见》是行政规章,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作出的规章,属于下位法,其效力远远不及基本法的效力,因此可以认为法律是允许农村房屋买卖。
实践中,城市郊区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子买卖很多,也没有办理过户,拆迁时,也给 与了补偿,只是价格低一点。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我国农村宅基地还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
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