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原告的实体主体地位仍然没有改变,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是完全可以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当事人请求作出处理,从而该纠纷不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即得以解除。
对于当事人全部放弃诉讼请求,实践中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告知当事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事实上这种做法把撤诉与放弃诉讼请求等同起来。另一种就是裁定案件终结。
追问按照您的字面理解,二审的部分撤诉,应该属于一撤到底咯,对于被告而言是否可能存在变相的剥夺被告的上诉权利,即部分内容对被告变相成为一裁终局?
追答上诉人部分撤诉,法院对于他撤诉的部分不再予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