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用工单位不想续签,经济补偿金谁付?

由于用工单位生产线改革,恰巧有部分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用工单位不想再用这几个人,但是,用人单位要求用工单位给予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

自己主动不续签,没有补偿。用人单位(派遣公司)单方面不签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扩展资料

劳动力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机构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由于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直接招用员工提供的劳动并无实质差别,故《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与直接招用的员工同工同酬。

如果用工单位没有同类岗位的其他劳动者,则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不能由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用工单位自行约定,而是要根据社会水平,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咋不行规定》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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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4
用人单位就应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然后再依据其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的上述约定,追究用工单位的违约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1-28
这个要看 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是怎么签的合同了。 因为是2家公司合作, 合同到期,提前一个月说明,可以不再续签合同, 没有违约金。
第3个回答  2013-01-28
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有相关约定。可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第4个回答  2013-01-28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单位,因此劳动积极补偿也是用人单位出的,与用工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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