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前一家公司上班是公司社保办理的经办人,所有员工离职后,我成了公司最后一个购买社保的人,离职时不能办理社保减员,因为社保局说我们公司缴纳社保的档案里面至少要有一个人,所以离职当时就没有及时办理到我的社保减员,法人口头答应会尽快办理,但是拖到现在都一年了,还是找各种借口不办,影响了我。我到监察大队咨询过,说叫我直接申请仲裁。但是超过一年就不能申请仲裁了,查了一下日期目前还有几天时间可以申请仲裁。请问我写《仲裁申请书》里面,在写到“请求事项”处,像我这样的情况除了请求:
1请求裁决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相关手续;
2、请求裁决被申诉人为申诉人补缴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
3、请求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失业保险经济补偿金840元*12月=1008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医疗保险经济补偿金XXXX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因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导致不能正常入职的经济补偿金xxxX元。
除了以上的请求,还可以得到怎样的法律保护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