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户口未转出村上,村里不给分地符合法律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1)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2)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4、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扩展资料:
1、出嫁女不能在户籍地长期居住地进行耕作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如果出嫁女承包给他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可以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村里不分给出嫁女土地符合政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为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出嫁女要取得宅基地不符合政策。村里不分给出嫁女宅基地是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参考资料来源 :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