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所说的N就是工作年限,1是指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及标准。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不足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没有提前通知的还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节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合法理由是什么呢?2n有什么依据呢?
追答 单位提出的情况下,合法理由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其中,只有第四十条存在代通知金。(具体自己查下吧,度娘说我回答超过字数限制了。)
2N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六条中说的是协商一致,如果单位协商了,员工不同意,也可以要求2n吗
追答员工不同意,就不能解除。单位找不出其他理由,又强制解除的,员工可以要求2N,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追问多谢!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如果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是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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