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的企业夜班工作期间受伤,单位一个打更的人员帮着家属把伤者抬上的车。与单位有劳动合同,单位没有给交养老、工伤保险,只给交了医疗。住院手术单位给报了费用,没有走医疗报销。还要休养一年再手术,单位承诺只给基本工资。
1、受伤3个月,劳动合同还有1个月到期了,家属现在想走工伤程序,我们可以解除合同吗?还是自动到期解除?报工伤按法律规定拿到的补偿是不是要比单位只给报药费和基本工资的多很多?
2、现在单位不给报工伤,还不承认工伤,认为人死了也不用花这么多钱(黑心企业啊!!),双方协商补偿未果。家属想自己报工伤,找律师,走法律程序。这种官司的胜速几率大吗?可以拿到正常的赔偿吗?单位耍赖怎么办?工伤认定中证人一项同事不敢作证怎么办?
按照工伤处理。
对于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则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赔偿方式是一次性赔偿金。
以及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
且工伤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不同,要求材料不同比较复杂。
个人提出的工伤申请最长时间为一年,不要超过申请期限。
建议受害人住院治疗,住院治疗的,享受医疗期待遇,医疗期内工资照发,并且支付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构成伤残的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住院治疗终结后,才可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由于其侵权主体不同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
赔偿数额的确定基于几个方面,
一、是被害人的年龄及其家庭成员年龄结构;
二是受害者伤残等级;
三是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
四、是否继续治疗和康复等等,法律问题确实很复杂。
而且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相当复杂,是以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来区分的。
针对一般合法企事业单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方式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扩展资料:
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