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已为公司服务超过5年时间,由于公司领导层人员调整,我现在受到排挤,我从事的是(印刷业)生产计划编排(pmc)一类的工作,现在上级安排变换了一种方式来做这个编排工作并且已由其它的同事试做了两个月现在教我做,我现在已无心在此工作,如果我"不会做",公司是否可以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动支付补偿金?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感谢你的回答;我想问针对支付经济补偿, 1)如果确实经过培训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则是不是不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在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才需要补偿一个月工资? 2)如果公司不能证明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是公司违反劳动法解除合同的在 08年之后是不是按一年两个月的工资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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