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第87条中的“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指的有那些行为要补偿2倍的?

我是07年3月签订的合同,一直到09年的2月底,公司突然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在这期间表现一直良好),但是会赔偿我3个月的工资。请问是不是应该赔偿我3乘以2倍的工资。因为是公司违约在先的。我想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公司拒绝。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应该补偿我一共6个月的工资。
公司以年终考核不过关为理由,这些能作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据吗?

07年3月签定的合同,在08年1月新出台劳动法的时候,版本做了更新,但是里边的内容是不变的。后来08年5月通过内部竞聘异动到同一个公司的总部工作,中间没有接受过任何的培训和其他变动。

公司决定在过几天给我下书面形式通知截止合同时间解除合同,到时候说我不可以在来公司上班,还是只给3个月的补偿,我说是违法解除合约,要求补偿6个月,公司拒绝。要是仲裁,公司说愿意承担一切的后果。我应该怎么做?

1, 用人单位只有符合劳动法36条、39条、40条、41条规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否则视为违法劳动法规定则需支付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
2,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公司解除你劳动合同应是这样计算的,工作2年经济补偿金2个月没有提前30天通知补偿1个月。如果公司属于违规,则应是工作2年赔偿金4个月,没有提前30天通知1个月,合计5个月经济补偿金。
补充问题:符合第四十条2项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补充问题:年终考核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或是否在公司的管理制度中有规定。如果没有而解除劳动合同是违规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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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8
你这种情况应该首先明确一个问题:
你和企业签的合同是不是从07年3月到09年2月合同截止。
如果是这种情况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来处理。
也就是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一年合一个月工资。由于劳动合同法是在08年1月实施的,所以你只能获得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09年2个月算半年)
另一种情况是你还在合同期内,企业单方面提出解约。
这时是要按照“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赔偿金”,也就是1.5X2=3个月。
依照有关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是这种情况,你单位的计算是正确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2-28
合同签的2年?个么你是09年2月底合同到期了?这属于合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素,公司没有违法。虽然你要求履行,但公司不愿意续约的话,你是没有办法的,劳动法是同意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行为的。

因此,不属于违法解除,属于合法终止,你不能要求二倍补偿金。

其实不用任何理由,都可以终止的。考核不过关的话可以当作理由但必须拿出书面证明你不能胜任岗位,否则仅仅是考核不过关不是辞退的理由。但既然公司说要解除,如果你拿到了这个书面证明的话,你可以以此仲裁二倍补偿,说是公司违法解除。得不得得到这个赔偿,要看仲裁员如何想了,因为事实上你跟单位是合法终止劳动关系,汗一个对你们这个单位。

07年3月签的合同,个么劳动期限没有变化,意思是说仍然是09年2月到期了?再过几天下达书面通知吗,再过几天就是3月了,个么如果到时你仍在单位工作的话,就是属于期满不再续签了,这时可以要求二倍补偿。你一直没有说你合同什么时候到期,我只有以猜测的来回答。

因此,是不是二倍支付,关键是看你们是终止,还是解除。
合同期满不续签,终止。
合同期内辞退,解除。
合同期满后仍在工作属事实劳动关系,这时单位辞退,解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30
1、【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第4个回答  2009-03-02
第一、去仲裁。绝对胜诉!(现在仲裁不需要缴纳仲裁费,对劳动者是极为有利的)
第二、你要求的太少了绝对不止6个月的工资。根据你所述情况可以提出如下请求:1、补缴07年3月至解除合同之日的社会保险费。2、出据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可以从社会领到失业保险金)3、(版本更新你说的不明确,如果你在08年1月又签了一次则获得的赔偿要少一点。)如没有签则可以要求从08年2月至解除合同之日的双倍工资。如果你不愿意离开公司则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签了新合同则无法要求此项。4、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个月的工资,因为你在公司工作了2年,又因其单方违法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双倍赔偿。)5、支付解除合同代通知金(一个月的工资)6、支付加班费(可以要求公司出具你的考勤)
第三、你所补充的问题,不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
第四、既然公司已经决定解除合同,建议你不必再留恋。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势在必行。
第五、仲裁前,应搜集你在公司工作过的证明。如:合同、工资单、奖状、工作证件等
你公司败诉已成定局。祝你拿回自己的赢得利益,找到新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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