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日,民航总局曾出台《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的若干规定:
这个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标准分为两个,一个是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另一个是延误超过8小时以上,对于这两种情况,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返还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误,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用登记、信函等方式进行;机场应该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误后,采取“罢乘”、“占机”等方式影响航班的正常飞行。
目前上航、海航、川航、南航、东航和国航等六家航空公司已经公布《旅客服务承诺》,但还没有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
航空公司也是各有各的招,能不赔就不赔,能少赔就少赔。但根据目前航空公司运作的惯例,延误十二个小时的话,估计会赔200~400元。不过要看情况,如果是不可抗力原因(如天气、对方机场下雪关闭等),航空公司是按规定是不赔的。
就此看来,目前我国法律上、惯例上,对于飞机晚点对乘客的损失赔偿都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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