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床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1)外购原材料钢材一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增值税税款分别为200000元、32000元。原材料已验收入库。(2)外购低值易耗品工器具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3000元,增值税税额480元。工器具已验收入库并部分地投入使用。(3)外购办公用消耗性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0元,增值税税额160元。办公用材料直接交付办公科室使用。(4)外购质量检测用设备一台,价税合计为4640元,取得普通发票。(5)企业建集体福利设施,领用上月购进的原材料钢材一批,实际成本50000元,该批钢材的进项税额已在购进期申报抵扣。(6)销售自制机床2台并向购货单位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为300000元。(7)对外提供设备维修劳务,取得含税收入2320元。(8)销售自制农机10台,向购货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220000元,支付运费20000元,取得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9)销售自己使用了三年的小轿车1辆,收到含税销售额50000元。该厂取得的法定扣税凭证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认证,当期可以抵扣。要求:计算该厂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