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机关,那里应当有备份或者移交的档案。劳动合同丢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一式三份,由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和劳动部门各保存一份。若原单位解散,可以去劳动部门补签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在很多单位在招聘的时候可能会要求提供之前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能够使新单位规避法律风险,同时也为办理相应手续提供了依据,这个可以要求之前单位提供的,没有问题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劳动合同是证明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的,也约定了双方的合法权利和义务,而且劳动合同应该是一式三份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有一份,当然如果一方的劳动合同丢失的话那么可以到另一方处拿来复制并注明来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 四、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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