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劳动法,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就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么?

今天我看广州日报时看到有关《劳动合同法》版块,

其中第四十七条:包括合同到期在内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企业都必须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的数额支付。

那么按以上说法,我于2007年7月1日在本人所在的公司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到了今年2008年7月1日劳动合同届满,我也不想再续签合同了,请问在我离职的时候是不是应该得到公司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呢?请相关法律人士给予详细解答,不胜感激!

2008年7月1日劳动合同届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能不能得到公司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要根据以下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因此,只有合同到期后,公司拒绝续约,才要支付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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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21
如果合同到期后,单位拒绝续约,要支付补偿。这确实和以前不同,是新规定,是想鼓励续约。
但不是无条件的都给补偿:
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以不低于原合同条件的标准希望与劳动者续签合同,劳动者拒绝,单位无须支付补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02-23
你不同意续签合同是不支付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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