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看广州日报时看到有关《劳动合同法》版块,
其中第四十七条:包括合同到期在内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企业都必须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的数额支付。
那么按以上说法,我于2007年7月1日在本人所在的公司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到了今年2008年7月1日劳动合同届满,我也不想再续签合同了,请问在我离职的时候是不是应该得到公司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呢?请相关法律人士给予详细解答,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