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问:我是一名劳动者,要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请问该约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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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