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5年至2001年单位更名,新单位不承认此6年工作年限;
(2)1995年10月至2012年5月工作17年,上年度月薪3000元,1995年收押金1000元,
(3)95年,98年,2002年,2008年,2009年,2011年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2011年12月31日,
(4)2011年4月份至2012年5月份没有通知就每月克扣500元,有没有拒不支付工资?
(6)2012年1月至5月未签订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被单位拒绝,
(7)2008年签订劳动合同违约金50万元,
(8)2008年签订竞业协议中违约金50万元,限制两年竞业,按工资10%赔偿.是否公平?
(9)五险一金有段时间缴纳,有段时间没有缴纳,是否按1995年至2012年工作时间补缴?
(10)单位在2012年5月下旬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有没有代用金?
请问以上如何计算赔偿金?请问详细算法与法律依据?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如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要辞退员工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况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1)本人工作17年,应该是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单位部门领导已经签字同意,可人事部不同意,有申请表为证.
(2)单位单方违反劳动法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本人要求说明原因时,单位口头承认是过错方,所以单位承诺经济补偿,但仅部份补偿,如1995年到2001年6年因单位更名,主体变更,不承认此6年工作年限,仅承认11年工作年限。导致双方争议是补偿还是赔偿,金额不同?
(3)单位答应1995年1000元押金本金退还,可为什么不承认17年工作年限呢?
应该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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