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县级妇幼保健所的正式职工,患精神病,有市级精神病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诊断书,现已经出院,但还继续服药,单位不准其上班,要求这个患病职工要有市级精神病院出具的可以上班的证明,但这个证明市级精神病院拒绝开,请问事业单位关于职工患精神病的相关规定和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