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原居委会(原来的甲方)从原农村集体合作社第二生产队全体社员(乙方)手中收购农耕地,没有经过任何相关的部门批准就从农民们手中拿得五亩多的农耕地(水田),闲置至05年。居委会方面又私自撕毁该协议,将甲方(收购方)更改为另外一家公司的名字而不是原来的居委会,后又骗取胁迫不识字的村民代表签字(其他村民不知情),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该村民签了字,(并且留有相关胁迫证据)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如果,2005年甲方(收购方即后来的某公司)将该土地以高价卖给市区的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获得的利益是否是该归村民所有?还是连这样的土地买卖都是不合法的?而且我觉得,当时市区的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也单单凭着之前甲方与村民签订的这纸不合法的协议就购入这片争议的土地,是否当时政府这样的收购行为也是违法的呢?
可是打过官司了的,人民法院给出的判决是: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管辖范围。区人民法院这么判的,市人民法院也是维持原判。村民们的土地被非法征走了,又拿不到钱,很受伤!哎……
追答去市政府集体上访或投诉吧。邀请媒体介入。最容易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