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害人家属庭前接受被告人赔偿,那么被告人刑事处罚是不会减轻,一般减轻比例会是多少?如果宣判后被害人家属不满意刑事处罚结果,是不是因为之前接受和解了,就没有权力再反驳上诉了啊?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只盯刑事不管民事,也不同意调解,这样做理智吗?
再打扰一下:被告连续扎了受害人五刀,在其家人主张去医院后,知道被害人抢救无效后立即逃跑,过了几个小时侯到公安机关投案,承认用刀扎人的事实但是刀具不承认是自己的,栽赃给受害者,这种情况能认定为自首吗?如果认定自首是不就不能死罪了?还有这个刀通过什么办法能确定是被告的啊,现场就他们两个人,不能活着的人说不是他的就不是他的啊,被害人不能再背着黑锅啊?如果不接受赔偿被告至少能判怎样的刑事处罚?真心谢谢了
追答你好
1、我的解答是原则性的规定,每个案件都有具体的情况,应当具体分析,即需要仔细查看卷宗材料,综合分析认定案件事实,因此不能单听你介绍的情况而盲目下结论,不好意思。
2、是否接受赔偿属于酌定考虑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用也可以不用,不是法定必须适用的量刑情节。
3、量刑轻刑化是全球范围的趋势,少杀慎杀是国家目前适用的原则。
你综合考虑吧,不好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