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1年1月份进入这家公司,入职十来天,公司与我签订了合同,而在入职时并不知道部门将在2月份要从盐田搬迁到福田,在工作中,我也没有做什么失职的事,只是因为家人的原因,公司提出调动,但无法达成同识,所以强质让我离职,并不做任何补偿,请问这符合劳动法吗?
公司说,不去福田,明天就办离职,并不给予陪偿,
根据惯例吴露恩哪家公司都有试用期的可能是你的试用期没有终结如果是这样的话从法律上讲是可以的,尽管是没有提前告知你也没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