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2-22
A公司2011年2月末的股东,100%是香港的B公司。因此,A公司将成为集团纳税制度的对象,虽然A公司的注册资金是1亿日元以下,但股东的香港B公司(或者是它所属的总公司中国C公司)的注册资本超过了5亿日元,所以无法享受中小企业者优惠政策。
由于变为集团纳税制度对象,税金将按下述方法计算:
1.法人税,一律变为需纳税所得金额30%的税率。
2.接待交际费用,在税金的计算上,全额不算入损失金额。
3.设备等,获取金额在10万日元以上的物品,需计入资产,并进行累计折旧。
意思是都翻译过来了,但可能有些词翻得不够专业,希望可以帮到你。
第2个回答 2012-02-22
A公司到2011年2月末的股东,将会100%变成香港B公司。因此,A公司属于集团税制对象,虽然A公司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但是,作为母公司B的资本金超过了5亿日元,因此A公司不能享受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作为集团税制对象,税金的计算如下所示:
1.法人税按所得税的30%税率计算
2.招待费在税金计算上作为全额亏损金不纳入计算
3.备用品等价格在10万日元以上的商品,作为固定资产计算,并进行折旧。
第3个回答 2012-02-22
公司的2011年2月末的股东,100%香港的B公司。因此,A公司,该集团税制的对象,本公司的资本金,是一亿円以下,不过,股东的香港的b公司(或者,那亲公司中国c社)的资本金5亿円超,因为中小企业业者措施的优遇接受不能。集团税制的对象,税金的计算,下记样子的。1 .法人税,课税收入相对,一律30%的税率。2 .接待交际费,税金计算上,全额损金不算入。3 .备品等,取得价额10万日元以上的东西,资产计上,减価偿却的事
第4个回答 2012-02-22
a公司是香港b公司的全额出资的子公司。所以,a公司为集团税制的对象,尽管a公司的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但由于母公司(b公司)的资本金超过了5亿日元,a公司就不能享受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其它的就不写了,有问题可发到我的邮箱:weidq@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