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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社の2011年2月末の株主は、100%香港のb社となっております。よって、a社は、グループ税制の対象となり、自社の资本金は、1亿円以下ですが、株主である香港のb社(若しくは、その亲会社である中国c社)の资本金が5亿円超であるため、中小企业者の优遇措置を受けることが出来ません。
グループ税制の対象となることにより、税金の计算は、下记のようになります。
1.法人税は、课税所得に対し、一律30%の税率になります。
2.接待交际费は、税金の计算上、全额损金不算入となります。
3.备品等で、取得価额が10万円以上のものは、资产计上し、减価偿却することになります。

好多啊:

A公司2011年2月末的股东,现在全部变成了香港B公司的股东。
所以,A公司面临集团税征税的情况。公司的资本金虽然低于1亿元,作为股东的香港的B公司(或者说,作为母公司的C公司)的资本金却超过了5亿元。这样,A公司就不能享受中小企业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了。由于A公司变成了集团税的征税对象,税金计算办法如下:
1.法人税一律税按照税金的30%计算;
2.招待费在计算税金时按照亏损金额不算入;
3.备用品等物品,买入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算在资产内,作为减价赔偿。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2-22
A公司2011年2月末的股东,100%是香港的B公司。因此,A公司将成为集团纳税制度的对象,虽然A公司的注册资金是1亿日元以下,但股东的香港B公司(或者是它所属的总公司中国C公司)的注册资本超过了5亿日元,所以无法享受中小企业者优惠政策。
由于变为集团纳税制度对象,税金将按下述方法计算:
1.法人税,一律变为需纳税所得金额30%的税率。
2.接待交际费用,在税金的计算上,全额不算入损失金额。
3.设备等,获取金额在10万日元以上的物品,需计入资产,并进行累计折旧。

意思是都翻译过来了,但可能有些词翻得不够专业,希望可以帮到你。
第2个回答  2012-02-22
A公司到2011年2月末的股东,将会100%变成香港B公司。因此,A公司属于集团税制对象,虽然A公司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但是,作为母公司B的资本金超过了5亿日元,因此A公司不能享受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作为集团税制对象,税金的计算如下所示:
1.法人税按所得税的30%税率计算
2.招待费在税金计算上作为全额亏损金不纳入计算
3.备用品等价格在10万日元以上的商品,作为固定资产计算,并进行折旧。
第3个回答  2012-02-22
公司的2011年2月末的股东,100%香港的B公司。因此,A公司,该集团税制的对象,本公司的资本金,是一亿円以下,不过,股东的香港的b公司(或者,那亲公司中国c社)的资本金5亿円超,因为中小企业业者措施的优遇接受不能。集团税制的对象,税金的计算,下记样子的。1 .法人税,课税收入相对,一律30%的税率。2 .接待交际费,税金计算上,全额损金不算入。3 .备品等,取得价额10万日元以上的东西,资产计上,减価偿却的事
第4个回答  2012-02-22
a公司是香港b公司的全额出资的子公司。所以,a公司为集团税制的对象,尽管a公司的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但由于母公司(b公司)的资本金超过了5亿日元,a公司就不能享受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其它的就不写了,有问题可发到我的邮箱:weidq@vip.sina.com)
第5个回答  2012-02-22
二楼的写得很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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